公平交易法法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

個人資料保護法 (101/10/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消費者保護法

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170001

 

< 新修正個資法架構 >

對外

-各提供者請求權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 ($19)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至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

- 絕對不得收集: "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但例外 ($6)

- 相對地收集: "除第六條第一項外"

$19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20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
付所需費用。


外內 ($9)

-專責保管人
-保管程序

  1. 專人負責
  2. 界定個資範圍 (書面 電子檔)
  3. 個資蒐集、處理、利用程式 (sop)
  4. 當事人權力行使之處理程序  (查閱、複印資料時公司內部准否的回應sop、時間&COSTS)
  5. 資料安全維護 (log紀錄留存)
  6. 資料稽核 專人定期
  7. 人員管理及教育訓練 (客戶、廠商) 雙方保密合約
  8. 紀錄&證據保存
  9. 設備管理 (防毒...)
  10. 緊急應變措施及通報 (應向司法警察、通報當事人、目的事業主管機管 說明)
  11. 改善建議措施 (內部自行稽核更新)
  12. 其他安全維護 (網站會員登入、活動參與者授權)
 

< 相對人義務內容 >

*提供個資請求權 ($3)
*告知並取得同意 ($8)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
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
    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比例性運用 ($5)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正確使用 ($11)
*安全維護義務 ($18)


< 消費者保護法 >

7日內退回商品
其始日不算入 = 消費者收受商品後的第二天算起
最後一天為假日及順延
法律跟引響重大權益,不辨期間都會算入 包括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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